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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家庭暴力,繫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換言之,傳統上民眾會認為「肉體上施加暴力」才叫家暴;但事實上依照法律定義,精神上的壓迫、經濟上的威脅,都算在家庭暴力的一環。

「精神騷擾」、「言語污辱」是否屬家庭暴力?所謂「騷擾」者,是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騷擾」亦屬精神上不法侵害(言語上的污辱、心理上的虐待等)皆屬家庭暴力行為。

被不認識的人跟蹤騷擾,可否聲請遠離令?

徵信社如何提供家暴協助:1.蒐證方式建議2 法律諮詢顧問 3.反偵測針孔與竊聽器 4.騷擾者動向蒐證 5.違反保護令蒐證 6.家暴受害者暫時庇護所協助

7.律師諮詢協助

當然,如果你申請家暴令後,還是碰到進一步的騷擾與暴力,三方徵信社也提供多元化協助服務律師見證,陪伴你度過難關,協助你從新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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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令是由法院所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相關權益的命令,可以區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三種保護令差別請參考下方表1與表2)

誰可提出聲請家暴令: 
1.緊急家暴令:基於被害人有遭受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向法院聲請,且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4小時之內核發。 
2.暫時保護令:為保護被害人,在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書面聲請或依其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因此,暫時保護令主要是為填補普通保護令審理期間,家庭暴力尚未達急迫危險程度時,被害人人身安全可能的保護空窗期。 
3.通常保護令: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向法院提出聲請,經法院審理後核發之。

家暴令聲請程序: 
1.聲請暫時保護令或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2.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3.另各縣市地方法院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家暴令審理程序: 
1.法院受理通常家暴令聲請後就會開始進行審理程序,如經法院審理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者,即會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相關規定核發必要的保護令款項。 
2.法院受理暫時家暴令與緊急家暴令聲請得不經審理程序,視個案家庭暴力情狀直接核發家暴令。

表1 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與緊急保護令保護項目比較表

項目

通常家暴令

暫時家暴令 緊急家暴令
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V V V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行為 V V V
命遷出住居所 V V V
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V V V
決定動產使用權 V V V
決定子女暫時監護 V V V
定子女面會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 V    
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 V    
命交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V    
命完成處遇計畫 V    
命負擔律師費用 V    
禁止查閱相關資訊 V V V
其他必要命令 V V V

表2 通常家暴令、暫時家暴令與緊急家暴令比較表

項目

通常家暴令 暫時家暴令 緊急家暴令
聲請人

1.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被害人

1.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2. 被害人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聲請時間及方式 辦公時間以書面聲請 辦公時間以書面聲請 辦公時間、夜間或休息日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
生效日期 核發時生效 核發時生效 核發時生效
有效期間 二年以下 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至通常保護令生效前
失效日期 保護令期間屆滿或屆滿前法院另為裁判失效 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 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
撤銷、變更或延長

1. 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

2. 每次延長期間為兩年以下

1. 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或變更

2.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1. 依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撤銷或變更

2. 法院依職權撤銷或變更
保護令核發前之救濟措施 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 由警察人員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由警察人員採取相關保護措施
送達相關規定 核發後二十四小時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核發後二十四小時發送當事人、被害人、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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