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今年11月份有一名陳先生委託人來打進來三方徵信社電話要想詢問他老婆外遇出軌這部分的問題怎麼處理,,經公司經理跟他討論過小王是公職人員

經討論過後才發現 在今年的五六月陳先生他老婆就出軌了,當事情發生的時候陳先生原諒他的另一伴並試著找小王一起出來談清楚,並與告知

小王它們今年10月份要結婚ˋ了,陳先生與他的另一半也同居兩年多了,請小王放下大家可以當個好朋友,小王也語諾不會再與他老婆做牽扯

沒想到結婚後不到兩個禮拜另一半跟小王還是跑掉了,經由本公司詳細約談以後瞭解全部狀況以後,就與陳先生討論 我們就直接抓姦把他抓掉

但是抓姦的前提要先外遇蒐證到一定的證據才能對她的另一伴與小王提出刑事妨害家庭與民視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告訴,到時候抓姦現場一定要有

律師陪同保障委託人的法律權益,公司告知這些狀況以後就與陳先生達成共識就開始尋找小王與他另一半的的藏身之所,再經由本公司外務同仁

兩個月行蹤調查與外遇蒐證,發現小王與陳先生的另一半同居,馬上回報給委託人,也告知委託人民宅去抓刑事這方面告訴可能比較不會成立,但是民事

侵害配偶權與損害賠償,這兩個它們是賠定了,是否要速戰速決,陳先委託人想了一下決定抓,就開始請專業律師到現場並在派出所正式向對方提出

妨害家庭與侵害配偶權之告訴,在此奉勸大家對自己的另一半一定要忠誠,偷吃絕對不會有好下場 如有需服務請參考公司網址  https://www.ep007.net/

關於配偶權受侵害的請求權基礎

諮詢時,常常聽見當事人表示,因為配偶有外遇,而感到精神痛苦不堪。

此時,法律上對於配偶發生外遇情形的一方,究竟有什麼樣的保障呢?

目前多數的實務見解認為,所謂的婚姻是指配偶間以緊密共同生活等目的,所形成法律上、社會上之制度性親密結合關係,並屬於民法第195條第3項保障之身分法益(最高法院55年台上字第2053號判例意旨參照)。

換句話說,假設第三人與一方配偶間之行為,已經足破壞婚姻關係中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他方配偶就可以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等規定,向第三人及一方配偶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在這邊要特別提醒大家的是,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並不以通姦行為為限,假設夫妻任一方與第三人有逾越男女社交禮儀範疇的行為,例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等,都會被認定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都會構成前面所說的侵權行為。不過,詳細情形還得要個案具體認定,並非是只要一有上述的情形發生,就一律構成侵害配偶權的事實。

從上面的說明,我們可以知道,一方配偶發生外遇的事實本身,也同時構成侵害民法保障的配偶權,因此這部分的損害賠償請求,就是所謂的「離因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獨有的規定:離婚損害賠償

立法者考量到,一方配偶因為有外遇的情形而導致雙方婚姻破裂結局,此時他方配偶依照民法第1056規定,可以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讓我們來看一下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

「夫妻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受有損害者,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

從上面的規定,我們可以清楚瞭解,倘若夫妻之一方並無過失,但是因法院判決離婚而受有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就是一般俗稱的精神慰撫金,那麼就可以依照民法第1056條規定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民法第1056條與第195條競合時的處理

「律師,依你剛剛的解釋,因為外遇而配偶權受侵害的一方,若其實可以同時依照民法第195條和第10556條的規定請求損害賠償囉?」

沒錯,依照目前實務見解,認為民法第195條和第1056這兩個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構成要件、所生損害之內容及賠償範圍均不相同;所以雖然這兩個請求權是基於同一個通姦之事實所產生,但仍難謂有請求權競合之情形,應得分別請求通姦之配偶賠償損害(最高法院103字台上字第2253號判決意旨參照)。

因此,無過失的夫妻一方若遭逢他方有外遇的情形,若向法院訴請裁判離婚時,除了一般常見的民法第195條因配偶權遭受侵害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外,尚有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可以同時引用,提醒大家在引用上別忘了同時主張民法第1056條的規定喔。

arrow
arrow

    三方徵信執行長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