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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害配偶權認定條件-律師見解

侵害配偶權定義是,婚姻中一方不忠,違反夫妻之間的「配偶權」所規範的身份、權利跟義務,包含住所決定權、相互扶養權、同居義務及忠實義務等⋯⋯所以當有第三者闖入這段關係,便符合侵害配偶權民法中的定義,元配可以提出「侵害配偶權」的告訴。

所謂的「配偶權」是民法上的一種身分權(俗話又稱為「名分」),為了保障婚姻及家庭的美滿與幸福,當夫妻結婚後即享有特定的權利(夫妻姓氏權、住所決定權、職業/學習和社會活動自由權、日常事務代理權、相互扶養、扶助權)與義務(同居、對彼此忠實義務),既然婚姻在法律上有應該享有及遵守的權利義務,那麼只要受到任何人的侵害,配偶就可以依法提告、制裁侵害者

侵害配偶權在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內有明確規範,不論故意或過失,只要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就必須負起損害賠償的責任。也就是只要他人不法侵害配偶關係而釀成重大情節,被害人就算沒有財產上實質的損害,一樣可以請求侵害人賠償相當的金額。

那要怎麼提告及請求賠償,流程很簡單:

(二) 遞交侵害配權民事起訴狀

配偶撰寫好民事起訴狀後遞交給法院,當法院收到後確認訴狀內容沒有任何問題,便會開始受理。

訴狀內容包含下列幾點:

  • 原告與被告的個人資料: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居住住址與電話
  • 請求賠償的項目:請求賠償金額、裁判費用由敗訴者負擔之類的
  • 提告及請求賠償的原因:被告侵害配偶權的詳細事件始末,包含發生的時間、地點、行為
  • 證物的名稱及件數:將手上的證據通通列出
  • 簽名蓋章並寫上送狀或寄件的日期

很多民眾為了省錢會上網找侵害配偶權訴狀範例改寫,但法律訴狀較為正式,萬一沒寫好,除了可能遭到法院駁回之外,也可能影響到法官的判決,建議找律師協助確認或幫忙代筆,避免因小失大。

(三) 視情況進入調解程序

訴訟前法院可能會先安排當事人進行調解,法官或指派的調解委員將盡可能協調大家想法,以利達成共識,若成功調解,法院會將過程製作成調解筆錄,寄送給當事人後結案

若調解破裂,就會進入訴訟程序。

(四) 侵害配偶權訴訟

當開始打官司後,當事人就必須要出庭向法官闡述或提出辯解、呈上證據,或委任律師進行法律攻防戰。

至於侵害配偶權官司須打多久,這個會根據案件本身的複雜度及雙方提出的辯詞、證據而有不同時間長短,但訴訟通常需要經歷漫長的過程,在上訴前先做好心理準備吧!

一、提告侵害配偶權時效有限制嗎?

民眾很常問三方徵信社「我現在還可以告侵犯配偶權嗎?侵害配偶權追溯期多久」,但其實在民事上,行使權利的時間限制稱為「請求權的時效」,白話來說就是「可以告對方侵害配偶權的期限」。

侵害配偶權的時效規定在民法第197條第1項內,因他人的侵權行為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從請求權人知道有損害事件,以及知道賠償義務人是誰起,2年內不行使權利就消滅;當侵權行為超過10年也一樣。

所以侵害配偶權的時效應該從2個面向來看:

  1. 「當配偶知道對方外遇」那刻開始,如果2年內沒有提出侵權賠償的請求,超過時間權利就會失效
  2. 如果「配偶不知道對方外遇」,後來才知道,但外遇事實已經發生超過10年,那也是失效

二、侵害配偶權認定證據

在法庭上,一切都看證據說話,但侵害配偶權需要哪些證據,才能讓法官認同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呢?

其實比起已經廢除、走入歷史的通姦罪,侵害配偶權在法院上的認定是更加寬鬆、彈性,不一定非得要有性器官的結合才算,假設另一半與他人的互動太過親密、已經超過了一般朋友社交互動的範圍,達到破壞婚姻的程度,就有可能會成立侵害配偶權,譬如公然接吻、上下其手等。

那應該要蒐集什麼樣的侵害配偶權證據呢?要到什麼程度才不會提告後法官卻判決侵害配偶權敗訴?

(一) 構成侵害配偶權的行為與證據

  1. 與小三重複結婚:重婚的結婚證書、喜帖、另一張已婚身分證件等
  2. 與配偶以外第三者發生合意性行為:照片、影片或當場被看到都算
  3. 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書信、簡訊、Line對話往來:如果只是正常聊天內容,即使傳訊頻繁也不算,那要傳什麼樣的line訊息侵害配偶權才成立?從告白、曖昧到鹹濕、提到性行為的親密對話截圖都算
  4. 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出遊與舉動:除了擁吻、上汽車旅館等,只要法官評估2人行為超過社會認定的男女分際,連牽手侵害配偶權都可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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